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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開多遠”才該坐牢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網-半島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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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朱慧卿

  公務員超標醉駕公車,僅因為“開得不遠”,就可以免除刑事乃至行政責任,一切宛如“什麼事情也沒有發生過”一樣 。長此以往,“醉駕入刑”的威懾力,嚴懲醉駕以及公務員嚴格守法的法律嚴肅性,將何處安放?

  深圳龍崗區坪地街道辦統戰部副主任莫王松去年底因酒駕被查,酒精測試達到176.3mg/100ml,超出醉駕標準2倍多。檢察院要求判刑兩個月,但龍崗區法院判定,莫王松醉駕距離不遠,情節顯著輕微,免除刑責。

  “醉駕入刑”實施一年多以來,各地判案“寬嚴不一”,畸形“從寬”的趨勢明顯。緩刑免刑比例不斷上升,原本已不是一個新鮮話題。儘管如此,上述簡單拿“開得不遠”説事的公務員醉駕免刑判決仍讓人倍感震驚“開得遠不遠”是定罪量刑的法定條件嗎?當然不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幾何、是否駕駛機動車,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所以,“開得遠不遠”豈能成為醉駕免刑的理由?如果“開得遠不遠”可以免刑,那麼,“開多遠”才該坐牢呢?

  所謂“開得不遠”,法院最後認定是“約1公里”,而記者實地測試是“2公里以上”。即便當真只開了1公里,也不能輕易説“開得不遠”,更不能據此判斷“情節顯著輕微”,因為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無“1公里不算遠”的明確標準,而且,這1公里並不是荒郊野外的1公里,而是深圳這樣繁華大都市鬧市區的1公里,此前在鬧市區短距離醉駕就大規模傷人的案例還少嗎?

  另外,除了“開得不遠”這一當地法院眼中的“輕微情節”之外,該起醉駕案件其實還有許多理應“從嚴”的嚴重情節。其一,莫王松醉駕的醉酒程度十分嚴重,“酒精測試達到176.3mg/100ml,超出醉駕標準2倍多”。其二,公務員的特殊身份,本身就是一個嚴重情節。其三,駕駛公車醉駕同樣屬於嚴重情節,私駕公車“和朋友喝酒”,醉酒後又繼續駕駛公車,顯然是雙重違法、錯上加錯。

  如此眾多而明顯的嚴重情節,難道都抵不過一個含糊其辭的“開得不遠”?嚴肅的司法判決豈能選擇性地只見後者而無視前者 ,並以此為由,給予完全無底線的寬大判決徹底“免刑”?醉駕“從輕”並不意味著只能“免刑”,除此之外的選擇還有許多,如在1~6個月的拘役量刑中選擇“從輕”,也可以通過“緩刑”體現“從輕”。

  更讓人憤怒和不解的是,從目前媒體披露的情況看,莫王松醉駕案,不僅在司法審判上被徹底免刑,而且也沒有得到應有的行政性處罰。莫王松日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仍在正常駕駛公車上班,這意味著其駕駛證並未被吊銷。而依據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務員超標醉駕公車,僅因為“開得不遠”,就可以免除刑事甚至行政責任,一切宛如“什麼事情也沒有發生過”一樣。長此以往,“醉駕入刑”的威懾力,嚴懲醉駕以及公務員嚴格守法的法律嚴肅性,將何處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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