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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7月15日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7日 1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釋法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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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周芬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發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較低的租金,承租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辦法將於7月15起施行。

  低收入者也可申公租房

  根據管理辦法,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人員的具體條件是: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標準,由直轄市和市、縣級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確定,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需要説明的是,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後符合條件的,要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才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向社會公開。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也不超過5年。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於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取得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承租人不得轉租公租房

  承租人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或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還者,市縣級政府主管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辦法,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或者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市、縣政府主管部門將對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於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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