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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盈利能力不做實質判斷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6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府法治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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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6月15日訊記者周芬棉證監會今日發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這是在2006年證券法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納入證監會監管範圍之後,有關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出臺的第一部基礎性規章。今後,有關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辦法將依次出臺。

  監管辦法規範的對像是有相當數量公開發行股票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兩類: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或發行,被動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第二類是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的公司。由於公司股票的公開轉讓行為涉及公眾利益,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法律屬性,故也將其納入監管範疇。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對於申請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這類公司通過申請公開發行並上市可以滿足其需求,為防止監管套利,目前暫不允許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不上市的情形,因此,沒有將這種情形納入監管辦法的調整範圍。

  由於是非上市的公眾公司,與上市公司監管相較,監管辦法突出放鬆行政管制,簡化行政許可程序。不設類似發審委的組織,對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等不做實質性判斷,而是重點審查公司治理問題。即審核公司治理是否規範,是否按照信息披露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了所有相關信息,建立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合規性審核。在信息披露方面,與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眾公司在指定網站披露就行,不在報紙上做披露,且只要求出具年報和半年報,不要求披露季報。

  在促進公司依法自治方面,為防止大股東和管理層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辦法要求非上市公眾公司按照章程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約定股東之間、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矛盾與糾紛解決機制,要求董事會對公司治理機制是否保證所有股東享有充分、平等的權利進行討論和評估,支持股東通過仲裁、調解及訴訟等司法途徑主張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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