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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的拾金不昧酬金要的並不離譜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1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6月14日南國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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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發佈一條微博引起爭議,內容是:市民楊女士去茶館打牌後遺落5000元現金,回家後才想起來,再返回茶館時,服務員已經幫忙收起來並歸還,楊女士因此拿出200元表示感謝,沒想到服務員收下了。楊女士認為服務員這種行為不對,打電話給報社希望曝光。(6月14日南國都市報)

  在中國傳統觀念意識的裏,彼此雙方之間的意思意思的客套話是不應該當真計較的,尤其是當做好事對方拿出酬金犒勞你時,常規的做法理應是你堅決不能收下。可隨著時代的發展,做好事收取一定的報酬難到就真的違背了過去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嗎?

  從法律角度去分析,“法無禁止即合法”,法律並不強制拾得人必須接受失主的酬謝,同樣也沒有強制失主必須給予報酬。這完全取決於雙方完全民事行為人的意思是否一致的原則,所以對於失主早已給出的酬謝,就不應再有要回去的邏輯觀念。其次,拾得人為了將原物歸還失主,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耗了拾得人的機會成本、交通出行費用或者其他一些費用開支,失主能給予拾得人進行酬謝,也是對拾得人物質上的一些彌補與回報,也符合“知恩圖報”的傳統美德。

  社會提倡拾金不昧的傳統道德,就不應排斥回避個人正當利益訴求,相反恰恰需要去尊重實現個人正當利益價值。要知道,社會傳統美德的發揚光大歸根到底還是由組成社會的每個公民去自發而成。如果一個人在做好事中,不能得到因某種不確定産生損失的回報的話,恐怕就會嚴重打擊整個社會做好事的積極性。比如甲在見義勇為中救了乙,卻不幸受了傷,在沒有找到兇手的時候。如果這時乙再事後賴賬不願意承擔醫療費用的話,那麼對於甲來説將是一個沉重的精神打擊,或許下一次他再也不願意去行好事了。所以説,對於道德而言,不必將其看成是一種剔除了任何利益動機的純粹利他行為,獎勵好人、好事,讓人們能夠真正體會社會的一致認同感,形成一種“幫助別人快樂自己”的社會行善風氣。

  目前,在不少發達國家都以立法的方式來保證拾得人應得到的相關獎勵。比如在德國民法典中規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領權利人支付拾得人的報酬:拾得物的價值在500歐元以下的,其報酬為該價值的5%;超過500歐元的,超過部分按3%計算;如果拾得物為動物,報酬為價值的3%。日本也是制定了專門的《遺失物法》,對拾得人的酬勞金作了具體規定:“受物件返還者,應將不少於物件價格5%,不多於物件價格20%的酬勞金給付于拾得人。但是,國庫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

  在拾得物處理方面,我國應該儘快完善各項立法制度。雖然我國目前現行的《民法通則》以及《物權法》對於遺失物的處理上有一定的規定。比如《物權法》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然而,這遠遠未能做到規則細化、制度人性化以及更具操作性的現實要求。希望我國立法能夠吸收借鑒國外的法律體系成果,為社會良性道德的營造提供制度性的保障與支持。(譚相彬)

熱詞:

  • 物權法
  • 拾得物
  • 權利人
  • 遺失物法
  • 知恩圖報
  • 民法通則
  • 酬金
  • 交通出行
  • 利益價值
  • 利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