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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撿到6萬元 半年過去沒人報案沒人認領變國有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河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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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撿到6萬元半年過去無人領

  ■法律規定:發佈招領公告6個月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撿錢保安:“我這不是較真,是對失主負責。”

  本報漯河訊(記者薛華通訊員王輝徐曉輝)“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裏面……”這可能是很多撿到失物的好心人的選擇。去年12月份撿到6萬元現金的漯河市民邵先生,不僅將錢交給了民警,至今還一直關注著錢的最終處理結果。“我認為這不是較真,是對失主負責。”昨日,邵先生對記者説。

  保安銀行撿“鉅款”

  邵先生是漯河市眾泰保安服務公司的一名保安,在漯河一家銀行上班。2011年12月23日,他在銀行入口處發現一個皮包。

  “打開一看,裏面竟然是現金。”邵先生説,當時他也沒敢數,立即喊來銀行的工作人員,將皮包拿到銀行的監控攝像頭下進行查看。經過點查,包裏有現金6萬元和一張從漯河到舞鋼市的汽車票。

  “從撿到現金到現在,已過去6個月了,失主到底找到沒?我希望知道現金的下落。”邵先生説,“我這不是較真,是對失主負責。”

  漯河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相關負責人介紹,當日接到報警後民警及時與平頂山市、舞鋼市、許昌市等周邊市地110結合,一直在尋找這6萬元錢的所有者。然而,110指揮中心和城關派出所一直未接到失主的報案。

  “6萬元現金到現在也沒有人去公安機關認領,這確實是件稀罕事。”該負責人表示,由於這筆現金涉及的金額較大,邵先生關注錢的最終處  理結果是可以理解的。事情發生後,銀行方面也積極與公安機關結合,請公安機關開具了接受這6萬元的手續,但半年來一直未見人報案。

  邵先生説,他會一直關注此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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