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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15日起實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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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參加市區城居保並按規定繳費的成人居民、學生及嬰幼兒

  醫院:哈市確定的門診統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

  標準:50元起付線後再發生200元以內藥費統籌基金支付50%

  結算:醫保支付的藥費和診療費由醫保部門與定點醫院直接結算

  東北網6月15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15日起,我市將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制度。據悉,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無需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凡參加我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繳納費用的成人居民及大、中、小學生及嬰幼兒均可享受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參保居民因常見病、多發病普通門診醫療發生的符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黑龍江省基本藥物增補品種目錄》的藥費和一般診療費(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以及藥事服務費),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給予支付。

  參保居民(不含大學生)持本人“哈爾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醫保卡”),就近在我市確定的門診統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自由選擇一所進行普通門診醫療;首次就診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即確定為本人年度內定點醫院,確定後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變更。參保居民普通門診醫療待遇同住院待遇期限相一致。欠繳醫療保險費的,門診統籌待遇隨之停止。

  據了解,參保居民一個待遇年度內在本人選定的門診定點醫院進行門診醫療時,先應累計承擔50元起付線;達到起付線後,再發生符合普通門診醫療支付範圍的200元(含200元)以內的藥費,統籌基金支付50%。參保居民在本人門診定點醫院發生符合門診醫療支付範圍的藥費,屬於個人負擔部分,應由本人與定點醫院結算;由醫保規定支付部分的藥費和一般診療費,由醫保部門與定點醫院直接結算。在非本人選定的門診定點醫院發生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參保居民需要重新選定本人門診醫療定點醫院的,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醫保卡到其他居民門診統籌定點醫院重新選擇確定定點;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應在原定點醫院繼續就醫。

  大學生門診統籌由各高校自行管理,參保學生可在本校所屬門診定點醫院就診,不設起付線,發生的符合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每個待遇年度普通門診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於城鎮居民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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