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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明確煙草廣告宣傳費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5日 0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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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6月14日電(記者李麗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對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進行了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對化粧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作者:李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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