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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煙草企業廣告宣傳費不享稅前扣除政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4日 2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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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14日電 記者14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通知,明確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其中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享稅前扣除政策。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此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對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該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通知指出,對化粧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此外,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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