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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煙草廣告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4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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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4日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化粧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煙草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作出規定。此項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通知要求,對化粧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通知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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