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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可享稅前扣除優惠五年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4日 2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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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14日訊 記者周芬棉 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佈《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化粧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不含酒精類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通知強調,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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