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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規範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糾紛案的審理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1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口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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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6月7日至8日召開的海南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獲悉,針對國際旅遊島建設中較為突出的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審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起草了《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作出了規定,並提交大會與會代表討論。

  近年來,海南省出現了大量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案件。由於海南各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間的風俗習慣、村規民約不同,對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標準不盡相同,認定村民資格的條件等問題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出現了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執法尺度不一的現象。《試行意見》不僅對外嫁女、入贅男及其所生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界定,還對服兵役人員、考上大、中專院校學生、外出務工人員、回村退養人員、勞教服刑人員、政策性“農轉非”人員、“空挂戶”、養子女、繼子女等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認定作出了規定。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只要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就應具有相應的分配權。(談星余 余德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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