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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鎮政府強佔民企拆遷補償款 稱係國有財産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0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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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合議庭認為,“鑄管廠的拆遷補償費屬該廠全體職工所有”。

  本報記者 王帝攝

  這幾年,年近七旬的馬廣彬始終被一件鬧心事所困擾。他與街坊鄰居自籌資金經過幾十年創業而發展起來的廠子,一夜之間,被拆成平地。作為被拆遷方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上簽字的,竟是當地鎮政府。數十萬元拆遷補償安置費,更是不知所蹤。

  馬廣彬和他的工友們一直在尋求一個答案:居民自籌資金創辦的廠子,是歸居民所有,還是歸當地政府所有?

  鎮政府代簽拆遷協議

  馬廣彬等人經營的企業是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鑄管廠,位於縣城老城十北街北段西側,屬於濉溪縣濉溪鎮管轄的行政區域。

  據馬廣彬介紹,上世紀70年代,當時的濉溪鎮西關居委會部分居民自籌資金創辦了鑄管廠。隨後,廠子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其間兩次擴大廠區,數次擴建廠房並增添了設備。有的職工一年不領工資,將之用作擴大再生産。

  馬廣彬告訴記者,1994年,迫於市場形勢,鑄管廠停産關閉。當時,該廠已積累下包括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産,職工在下崗自謀生路的同時,委託濉溪鎮政府將廠房、設備等對外租賃,以補貼職工生活。

  平靜的生活,被一次拆遷打破。2007年,出於濉溪縣城閘河東路建設的需要,鑄管廠的部分廠房、土地被列入拆遷徵用的範圍。2008年1月21日,在鑄管廠原有職工缺席的情況下,濉溪鎮政府以被拆遷方的身份,與拆遷方濉溪縣城建投資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據職工代表介紹,廠房拆除過程中,很多企業資料不知所蹤,部分設備也被賣掉。

  消息傳來,鑄管廠原有員工既驚訝又氣憤:“鑄管廠明明是老百姓掏錢辦的企業,拆遷補償安置的對象應該是企業職工。政府沒出一分錢,怎麼能隨意處置企業的財産?而且,這幾年的廠房租賃費,也一直都被鎮政府拿著。”

  為了證明職工對企業的財産所有權,馬廣彬向記者出示了濉溪縣房地産管理局向鑄管廠頒發的房地權證,以及鑄管廠擴大生産時徵用土地的協議。

  集體企業資産屬當地政府所有?

  鑄管廠原有職工開始向鎮裏反映問題,懇請濉溪鎮政府尊重事實,確認職工對企業的財産所有權,並要求將廠房租賃款、拆遷補償款用於解決職工生活困難問題。

  2008年5月7日,濉溪鎮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決定將鑄管廠廠房及地面附屬物租賃費6.9萬元返還給職工。至於拆遷補償費用,“鋻於目前城投公司拆遷補償沒有到位,待補償資金到位後,再予以協商解決”。

  然而,鑄管廠職工從濉溪縣城建投資公司獲取的票據顯示,2008年1月23日,城投公司就已經將55.5827萬元的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濉溪鎮政府,其中房屋補償215558.6元,土地補償313562.5元,附屬物補償26706元。

  發現鎮政府“自相矛盾”後,鑄管廠職工選出馬廣彬、張從玲等4名代表,開始向濉溪縣、淮北市政府反映問題。

  2009年10月14日,濉溪鎮政府針對鑄管廠職工的信訪給出答覆意見。該意見一掃此前黨政聯席會上“協商處理”的口吻,而是明確表明,鑄管廠“屬於鎮辦企業,因此企業所有資産屬於濉溪鎮政府所有,按照有關規定,集體資産不能分給個人……”而在黨政聯席會紀要上寫明返還職工的6.9萬元廠房租賃費,在這份意見中,變成“鎮財政拿出6.9萬元用於解決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

  既然鑄管廠財産被明確屬於政府所有,濉溪鎮政府卻沒有向記者出示投資辦廠的相關證據。經辦此事的濉溪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原主任胡金峰(2010年年底調往其他鄉鎮任職——記者注)告訴記者,鎮政府並沒有這方面的材料。

  馬廣彬等職工認為,濉溪鎮政府根本沒有投資過鑄管廠,不可能拿出證明材料。由於企業坐落在濉溪鎮境內,鎮裏對鑄管廠行使過行政管理權,但管理不等於擁有,鑄管廠是職工的集體資産,“我們手裏的房産證、徵地協議和租賃合同都能説明問題”。

  法院合議庭:拆遷補償屬職工

  信訪途徑走不通,鑄管廠職工便寄望于法律訴訟。

  2009年12月30日,馬廣彬等職工代表向濉溪縣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要求明確鑄管廠財産所有權,並訴請確認濉溪鎮政府與城投公司之間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濉溪縣法院收到起訴狀後,並未立案,而是答應協調處理。多次協調未果後,2010年9月13日,濉溪縣法院就此事進行聽證。

  (2010)濉法信字第019號《聽證報告》上,記錄了此次聽證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濉溪鎮政府再次拋出新觀點:鑄管廠不屬於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而屬於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其財産屬於全體農民所有;濉溪鎮政府作為原濉溪鑄管廠的所有人有權代表企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企業職工無權要求分割、佔有鑄管廠財産。

  拆遷方濉溪縣城投公司代理人則表示,公司是按照政府安排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對其他問題不知情。

  對於濉溪鎮政府的説法,濉溪縣法院合議庭認為,原濉溪縣鑄管廠是以城鎮居民為主,有組織的自願聯合,共同投資、共同勞動、按勞分配的城鎮集體經濟組織。該企業坐落在城鎮,而不是鄉村。因此,鑄管廠是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該廠的資産來源主要是本企業職工按照自願組合、自籌資金及企業積累所形成,這些資産依法應當屬於鑄管廠所有……該企業的財産只能用於該企業範圍內的職工集體,而不是作為全鎮人民的財産進行支配,它是集體所有而不是全民所有的財産。

  此外,法院合議庭經聽證查明,2008年1月23日,拆遷補償費已支付給濉溪鎮政府。2008年5月7日,濉溪鎮黨政聯席會議中卻稱,關於拆遷補償費用安排問題,“鋻於目前城投公司拆遷補償沒有到位,待補償資金到位後,再予以協商解決。”

  2010年10月6日,合議庭最終給出的意見是:“鑄管廠的拆遷補償費屬該廠全體職工所有;目前房産及附屬物産權已明確歸企業所有,該部分補償款可用於職工生活、社會保障性開支;土地補償款應在土地權屬確定後,依照權屬規定補償款的歸屬。”

  拆遷補償款要上繳財政?

  不過,法院合議庭作出結論距今已有19個月了,鑄管廠的原有職工依然未能從鎮政府拿到任何拆遷補償費用。其間,他們雖繼續向上反映問題,但至今,鑄管廠的76名職工依然看不到解決問題的希望。

  這批如今年紀在60歲至80歲之間的老職工,不少人只能靠做小生意為生。當初以為年輕時奮鬥攢下的這分“家産”,可以給晚年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胡金峰曾感嘆過此事調解的難處。他表示,類似鑄管廠這類歷史複雜企業的資産,整個淮北市大概有17億元,涉及面太廣,鎮政府把鑄管廠返還給職工,其他企業接著找過來怎麼辦?職工不服就去告,法院判多少,鎮政府賠多少。

  濉溪鎮黨委書記吳傑則告訴記者,“鑄管廠(的事情)已經處理完了”,“(拆遷補償的)50多萬元是國有資産,集體資産。這個不能動,要上繳財政的。”

  濉溪鎮現任鎮長周聖民也對記者表示:“事情解決掉了。”他告訴記者:“(拆遷補償款的處理)不存在問題,經過研究,六萬多元他們領走了,已經解決了,他們不再提了,五十多萬元也不再提了。原來有爭議的土地(鑄管廠用地——記者注)是國土用地,跟他們沒有關係,不是集體用地。”

  一位法律界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國有財産與集體財産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不可能既是國有資産又是集體資産,屬於政府所有的只能是國有資産。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産。”

  “鑄管廠有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沒問題,但不能説所有權屬於國家你徵收就不給補償。”這位法律界人士稱,“退一步講,即使濉溪鑄管廠是濉溪鎮政府所説的鄉鎮企業。依據《鄉鎮企業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産權屬於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合夥或者單獨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産權屬於投資者所有。濉溪鎮政府無權代行企業的權利將徵地款予以佔用。”

熱詞:

  • 鑄管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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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