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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明謀優先配售 弄巧成拙失購房資格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0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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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服某區房屋管理局取消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決定,舒某將區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舒某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2010年6月,舒某取得購買北京市限價商品房申請資格,後基於大病理由於7月申請變更優先配售並於11月獲得批准。2011年8月,區房管局開展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復核,發現舒某在申請優先配售資格中提供虛假材料,故決定取消其限價商品房購買資格。

  舒某不服該決定,訴至法院稱,自己符合限價商品房購買標準,理應獲得購買資格。提供虛假材料只能影響優先配售資格的獲得,無法取消其限價商品房的購買資格。要求撤銷該取消購買資格的通知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舒某訴訟請求後,舒某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限價商品房是政府向住房困難的特定家庭定向銷售的,屬於福利性質的保障房。申請人應本著誠信原則,如實申報,對弄虛作假者要予以嚴懲,即在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的同時,限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次申請。舒某提交的《疾病證明書》,係該家庭為騙取優先配售資格而偽造相關證明,屬於在申請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過程中弄虛作假,其行為不僅違背誠信申報原則,還擾亂了限價商品房的房屋配售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制裁。

  法官講法:

  本案需要説明的是,依據相關規定,限價商品房申請人偽造證明的行為應當受到懲處,若其不實申報未被房屋主管部門發現,則會順理成章地優先配售成功,這勢必會對未配售房屋的其他申請人造成一定影響。因此,法院判決是公正的。

  對舒某的行為應當適用《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即:“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産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因此,區房管局以舒某家庭弄虛作假為由,作出取消其購買資格的通知決定,證據確鑿,適用規範性文件正確,亦不違背公平、公正的社會原則,具有正當性。舒某的上訴理由,無法支持。

  國家出臺限價房政策是為了保障符合一定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有房可住,該政策屬社會福利性質。在申請人數遠大於國家可提供房源數量的現實情況下,從社會效果及公平公正角度考慮,對弄虛作假者若不予懲治,就不能保障限價房配售的公平公正。

  取消申請資格是對不實申報的一種懲戒。如果不撤銷弄虛作假者的購買資格而只取消其優先配售資格,則申請者造假、擾亂申報秩序的成本就會很低,會導致其他申請人惡意效倣,對整個限價房配售秩序將造成廣泛的不良影響。

熱詞:

  • 配售
  • 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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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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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 申請人
  • 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