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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安排政府性資金對民資主體同等對待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9日 0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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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6月9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近日發出通知明確,安排政府性資金對包括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審核規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應一視同仁。

  通知指出,《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通知指出,我國民間投資目前已經佔到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的60%以上,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積極力量。各地方、各部門要對符合政府性資金支持方向的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扶貧開發等領域的投資。

  通知要求,對於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各地方、各部門主要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安排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對於在中國境內設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均可以採用參股、融資擔保和跟進投資等方式進行扶持。要堅持市場化運作,通過與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等方式,積極引導民間投資。

  通知提出,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排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可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由財政部門和轉貸銀行進行轉貸。

  通知強調,與政府性資金管理和使用有關的規章制度、標準定額、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等,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予以公開,便於民間投資主體準確獲取相關信息。同時,各地方、各部門對各類投資主體提出的政府性資金申請審核時,審核內容、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審核規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應一視同仁。對於符合有關規定、通過審核的民間投資項目,在安排政府性資金時不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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