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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那些事兒:新建地面停車位侵權了嗎?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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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中國汽車第四城,成都的私家車近年來增長迅猛,無數小區都出現停車位緊張的現象。日前,成都某開發商因新建小區車位緊張,於是準備為小區業主修建地面停車場,哪知道開發商修建地面停車場的行為,卻並不被業主所接受,部分已經購房的業主聚集在該項目售樓部,集體向開發商討要説法。

  讀者投訴:

  開發商擅改規劃修建地面停車位

  日前,華西都市報房産維權熱線接到城南某在售項目的小區業主的投訴,稱開發商在2年前銷售項目時,樓書、宣傳畫冊中都宣稱將不設置地面停車位,完全實現人車分流,購房時的沙盤上也顯示地面沒有停車場。

  但近期有業主發現,開發商的宣傳彩頁與沙盤已經悄悄地加上了地面車位。而且在該小區二期房屋即將交房的時期,有業主目擊該項目正在小區內修建地面停車位。日前,曾有部分業主找開發商進行交涉,開發商卻沒有給予合理的解釋。

  接到讀者投訴後,華西都市報記者第一時間致電開發商,就地面停車位的問題進行了解。該開發商一位營銷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修建地面停車位,是嚴格按照規劃進行的。而且正在修建的地面停車位為草坪景觀車位,以後還將在車位周圍增加綠化景觀,因此該草坪車位完全可以看做是小區綠化的一部分。部門已經購房業主並不清楚相關情況,因此産生了誤解。

  律師説法:

  是否變更規劃設計是小區業主維權關鍵

  四川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軻認為,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趙軻介紹,小區地面是否設置停車位,要看是否有規劃。如果在沒有規劃,開發商在地面修建停車位,一般存在兩種可能,一是開發商變更了規劃設計並未告知業主。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開發商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如果改變規劃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適用功能時,開發商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否則開發商應向業主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約定)。

  第二種可能是開發商在未經過合法程序變更規劃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區綠地或公共道路變更為停車位,損害了全體業主的權益,小區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此外,開發商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的樓書、沙盤等內容具體確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購房者簽訂合同即視為對要約的承諾,即便未寫入合同文本,同樣約束開發商。因此,對於宣傳彩頁以及沙盤修改之前(即地面無停車位時)簽訂合同購房房屋的業主來説,開發商擅自變更約定的合同內容,屬於違約行為,業主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為此,趙軻律師建議,業主應當積極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必要的時候以法律的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熱詞:

  • 停車位
  • 新建小區
  • 地面
  • 全體業主
  • 物權法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 小區業主
  • 商品房買賣合同
  • 違約責任
  • 樓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