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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緩解停車難 新建小區不配停車場不得驗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08: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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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王瑞)為了緩解停車難,11日晚,哈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機動車條例(草案)》,並於近日按照立法程序提報哈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草案)》規定,人行道停車泊位劃歸交管負責管理,新建小區不按要求配置停車場不得竣工驗收,擅改停車位用途每車位每天罰款200元。

  人行道停車泊位

  劃歸交管負責管理

  《條例(草案)》將過去由城市管理部門管理的人行道停車泊位劃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哈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同時規定,哈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停車場管理協調機制,實行相互協調配合的停車場管理體制。

  不按要求配置停車場不得竣工驗收

  《條例(草案)》強化了停車場規劃和建設。因為目前哈市“停車難”的主要原因是停車位供給量嚴重不足,因此必須切實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條例(草案)》強化了停車場規劃和建設不同環節的管理:一是明確了停車場配建標準的制定和配建範圍;二是強化了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三是加強了施工管理;四是新建小區不配置停車場不得驗收。

  停車場管理實行備案制度

  據介紹,由於國務院分別於2004年和2010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取消了停車場建設審批和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停車場的監督管理方式需要做相應的改變。

  《條例(草案)》規定,哈市公共停車場和配建專用停車場管理,考慮到道路停車泊位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其自身掌握停車泊位情況,因此對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沒有作備案規定,只要求經營者按時報送道路停車泊位使用情況。

  採取招標拍賣確定經營者

  為了實現停車場規模化、專業化管理,避免個人承包、分散式經營模式的弊端,《條例(草案)》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採取政府授權、委託、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經營管理者。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由政府委託的單位統一經營。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制定各類停車場管理規範,實行停車場信息化管理等內容。

  擅改停車位用途

  每車位每天罰200元

  《條例(草案)》加大了處罰力度。其中,為了嚴格執行配建標準,保證“應建必建”,對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增建停車場達不到配建標準的,《條例(草案)》規定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者無法進行補建的,處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為有效解決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這一突出問題,《條例(草案)》提高了罰款額度,增加了強制措施,對逾期不恢復的,自責令恢復之日起,按改變用途停車位數,每停車位每天處以200元罰款;拒不恢復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改變用途的停車場採取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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