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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區起名有新規 “別墅、家園”不許亂用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1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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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很多地産商出於營銷原因,把地産項目冠以“某某山莊”“某某別墅”“某某宮”等名稱。隨著《天津市居住區及公共設施名稱使用規定》7月1日實施,這些名稱將不得隨便使用,只有在建築物高度、綠地等條件符合一定標準,才能使用相應的名稱。

  常見地名通名的適用範圍和技術規定為:“大廈”適用於單體或連體高層建築,用於居住用途時層數應在10層以上(含10層),用於綜合性建築物時高度應在24米以上(含24米)。“城”適用於大規模居住區或大規模商業型建築物,用於居住區時建築面積一般應在30萬平方米以上(含30萬平方米);用於商業型建築物時建築面積一般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含10萬平方米)。“廣場”適用於較大型商業、娛樂及綜合性建築物,佔地面積均應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集中公共場地應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

  在商業地産項目中應用較多的苑、山莊、宮等也有相應規定。如“苑”適用於若干園林式或花園式住宅小區組成的大型居住區;“家園、庭苑”適用於綠地率在35%以上(含35%)的獨立居住區;“別墅、莊園”適用於綠地率在45%以上(含45%),以低層建築為主的高級園林式居住區。“公寓”適用於公共設施性質,配套設施完善,提供高水準物業管理和相關服務的建築物;“山莊”適用於綠地率在45%以上(含45%),依山而建的居住區;“館、宮”則適用於以文化、教育、娛樂、體育等功能為主的建築物。(記者孔令彬)

熱詞:

  • 居住區
  • 商業地産項目
  • 建築物
  • 大廈
  • 綠地率
  • 商業型
  • 亂用
  • 建築面積
  • 庭苑
  • 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