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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電子産品交易交付方式 收到即為交付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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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5日電 最高法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就電子信息産品買賣合同而言,如果買賣雙方對交付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産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91425件,審結594404件;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51395件,審結555553件;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

  《買賣合同解釋》包括8個部分,總計46條,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孫軍工指出,《買賣合同解釋》堅持“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確認合同效力,堅持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制裁失信行為,堅持法律解釋方法和原則確認電子信息産品的支付方式,堅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則確定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堅持法律規定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原則確定可得利益損失。

  孫軍工指出,無實物載體的電子信息産品具有顯著區別於傳統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徵,例如不以實物承載為必要、使用後無損耗、其本身易於複製並可迅速傳播等等。因此,對於標的物是無實物載體的信息産品買賣合同而言,其法律規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孫軍工稱,就交付問題而言,合同法中有關買賣合同交付方式的規定均以有體物的交付為原型,但信息産品已經逐步脫離了實物載體的束縛,更多的是以電子化的方式傳送,以在線接收或者網絡下載的方式實現交付,買賣雙方都不接觸實物載體,這與傳統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向買受人轉移對標的物的佔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方式有較大差異。《買賣合同解釋》對此作出專門規定,如果買賣雙方對交付問題有約定的,遵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産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換言之,《買賣合同解釋》根據電子信息産品的特點,確定了兩種具體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權利憑證,二是以在線網絡傳輸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載該信息産品。

  孫軍工還稱,對於實務中常見的“一物數賣”情形下合同實際履行次序問題,《買賣合同解釋》為防止出賣人與個別買受人惡意串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規定:在一般動産多重買賣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後為合同履行順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産多重買賣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動産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抗要件,應依照交付、登記、合同成立先後作為合同履行順序;出現交付與登記衝突情形時,應以交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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