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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明確法律適用推動解決涉外民事爭議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8日 21: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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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吳晶晶、陳菲)發生涉外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知識産權等民事爭議後,具體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明確了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為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

  這部法律從我國實際出發,適應了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著重解決發生涉外民事爭議較多、各方面意見又比較一致的法律適用問題。法律吸收了我國多年來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做法,同時體現了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和新的發展成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制度。

  目前,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1萬餘件,其中最多的是涉外合同案件。法律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特別對消費者合同、勞動合同作出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法律明確了涉外婚姻、收養等法律適用,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夫妻財産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産所在地法律。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