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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載電子信息産品即為交付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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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5日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的《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根據電子信息産品的特點,確定了電子信息産品兩種具體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權利憑證,二是以在線網絡傳輸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載該信息産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指出,司法解釋堅持法律解釋方法和原則確認的支付方式。無實物載體的電子信息産品具有顯著區別於傳統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徵,例如不以實物承載為必要、使用後無損耗、其本身易於複製並可迅速傳播等等。因此,對於標的物是無實物載體的信息産品買賣合同而言,其法律規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問題而言,合同法中有關買賣合同交付方式的規定均以有體物的交付為原型,但信息産品已經逐步脫離了實物載體的束縛,更多的是以電子化的方式傳送,以在線接收或者網絡下載的方式實現交付,買賣雙方都不接觸實物載體,這與傳統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向買受人轉移對標的物的佔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交付方式有較大差異。

  司法解釋對此作出專門規定,如果買賣雙方對交付問題有約定的,遵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産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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