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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擅自離職分文沒有? 法院支持付試用期工資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1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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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擅自離職“分文沒有”?法院支持支付試用期工資。這是浙江省德清縣法院最近判決的一個案例。

  不久前,小張在某紡織品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工作了一個月後,小張向公司相關負責人提出辭職並不再繼續上班。但公司卻沒有支付小張該月工資1400余元。小張向公司討要,而公司的説法是,當時和小張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如果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應支付用人單位1500元的賠償金。小張口頭向單位提出辭職,未經公司允許就擅自離職,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要支付給公司賠償金。兩項相抵,公司無需再支付小張工資。

  小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紡織品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

  庭審中,小張主張,其在被告紡織品公司工作僅一個月,還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離職,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被告紡織品公司無權對小張進行處罰。被告紡織品公司則辯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如果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應支付用人單位1500元的賠償金,如今小張擅自離職,應當賠償單位損失,故兩項相抵,被告無需支付原告小張工資。

  經法院審理認為,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賠償金”,究其本質應屬違約金。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只有“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競業限制”兩種情況。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單方制定違約責任並寫入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遵守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為無效條款,被告不能以此來免除自己支付原告勞動報酬的義務。因此被告紡織品公司應當支付給原告小張工資。

  該案一審判決後,被告已經主動履行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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