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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拿命逼剩女只好嫁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3日 1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析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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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劉建通訊員王夏迎李小姐年近30歲了,按當下流行的講法,已步入“剩女”行列,家人一直非常憂慮她的終身大事,尤其是身患抑鬱症的母親,對此更是緊張至極。一次偶然的機會,李小姐的母親見到了女兒的同事張先生,産生了很好的印象。隨後,李小姐的母親不斷向女兒施壓,甚至以死相逼。考慮到母親的安危,李小姐于2011年與張先生進行了婚姻登記,但未共同生活,感情一直不睦,最後李小姐忍無可忍提起起訴,要求離婚。

  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小姐的婚姻關係是受脅迫而締結,判決撤銷其結婚登記。

  -以案釋法受脅迫登記的婚姻無效

  法官指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範,脅迫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有脅迫的故意;二、有脅迫的行為;三、受脅迫人因脅迫産生恐懼等不安的心理;四、受脅迫人因恐懼等不安心理而作出了違背本人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五、脅迫屬違法或不當。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李小姐一直受到母親以強迫婚姻為目的的不法言行威脅,她的婚姻登記行為有悖于真實意願,因此准許撤銷其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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