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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間債務誰來還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4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海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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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聞網訊 夫妻共同生活中,難免有債務産生。那麼,離婚時,夫妻關係續存期間的債務怎麼還呢?近日,記者從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夫妻間借款離婚時也要還,個人債務要兩人還應有證據。

  林某(化名)一直在外經商,最近與妻子李某(化名)鬧起了離婚,並對簿公堂。在法庭上,談及財産分割,雙方有了分歧。李某稱三年前林某曾在夫妻共同財産中拿出15萬元資助弟弟做生意,林某也曾口頭答應日後將這筆錢歸還。李某表示,林某將這筆錢款歸還後,她才同意做其他財産分割。最終,法院判決,林某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還清向李某借的7.5萬元。據審理此案的城西區人民法院的牛法官介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簡稱《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産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的一半。這首次對夫妻二人之間的債務進行了明確。此外,牛法官還介紹,在《婚姻法》解釋三中還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這一規定在夫妻債務舉證責任上有了變化。按此規定,如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向朋友借錢,離婚時想讓妻子共同承擔債務,丈夫就必須提供能夠證明這筆錢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據,如果不能提供相應證據,這筆錢款將視為丈夫個人債務,妻子無須承擔還款義務。(作者:吳亞春 魏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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