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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賺錢了,單位咋不分收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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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5月30日訊(見習記者 趙樹行 通訊員 趙鳳良 劉偉) 張某是濱州某食品公司員工,承包公司加工車間後認為公司不按照約定兌現承包收益,於是將該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經過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近日,該公司支付給張某承包費10000元。
 2007年底,該食品公司職工李某承包了公司的一個加工車間,合同履行至2008年10月份,因效益不佳李某放棄了承包。公司為維持生産,動員張某包下該車間,並任命為車間主任。在張的經營管理下,車間取得良好業績。承包期限屆滿後,當張某要求公司按照約定兌現承包收益時,卻遭到拒絕。公司認為收益的分配單位已對該車間應得收益進行了核算,因為該年度實際由兩人負責,而兩人對分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單位將承包收益扣留。為此,張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單位支付原告承包收益1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車間承包合同不單純體現內部管理關係,更多地體現了經濟利益關係,合同指向的是企業的承包權,生産過程中完全由承包者決策,風險自負。原、被告在生産過程中地位平等,是一種民事合同,雙方應按約定履行,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該公司不服,向濱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張某的訴訟請求。
 針對這一案件,民事審判三庭副庭長黃耀江認為該案無論怎麼判,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都不好,何況他們都是整日相處的“同事好友”,如果因該案“導致各方翻臉”非常不值。最終經過承辦法官調解,各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支付給張某和案外人李某承包費各10000元,其他各方互不追究。該調解方案不僅化解了矛盾糾紛,而且還原了彼此感情,各方對結果均表示非常滿意。

熱詞:

  • 收益
  • 承包期限
  • 承包合同
  • 原告
  • 承包公司
  • 李某
  • 調解協議
  • 訴訟請求
  • 被告
  • 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