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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藥品安全擬建“黑名單” 公佈嚴重違法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信息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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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5月31日電(記者 劉軍濤)5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就《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擬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公佈嚴重違法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有關信息,形成全社會監督氛圍,震懾違法行為。

  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主要是針對藥品、醫療器械領域的嚴重違法行為,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為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於行業禁止和行為限制的規定,強化退出機制,保障處罰有效實施,維護執法嚴肅性的一項積極探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力求通過打擊個別嚴重違法者,對違法行為予以警示和震懾,推動誠信體系建設。在重點將嚴重違法生産經營者列入“黑名單”的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也鼓勵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所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公佈,完善監督制度,從而將納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者與一般信息公開的違法行為作出嚴格區分。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納入“黑名單”的八種情形,包括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在申請相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徵求意見稿同時明確,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責任人員,也應當納入“黑名單”。

  徵求意見稿指出,藥品安全“黑名單”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政務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召開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向社會公佈。對納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單位和個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採取重點審查、重點監管的措施,如對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産經營者,將記入監管檔案,採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責令定期報告質量管理情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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