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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8種情形或入藥品安全“黑名單”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2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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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5月30日訊 記者胡建輝 5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就《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産銷假劣藥情節嚴重的等8種情形將入“黑名單”,受到重點審查、重點監管。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擬建立藥品安全“黑名單”,主要是針對藥品、醫療器械領域的嚴重違法行為,力求通過打擊個別嚴重違法者,對違法行為予以警示和震懾,推動誠信體系建設。在重點將嚴重違法生産經營者列入“黑名單”的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也鼓勵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對所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公佈,完善監督制度,從而將納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者與一般信息公開的違法行為作出嚴格區分。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納入“黑名單”的8種情形,包括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生産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情節嚴重的;在申請相關行政許可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採取其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批准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資格的;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的;在行政處罰案件查辦過程中,偽造或者故意破壞現場,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因藥品、醫療器械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其他具有主觀故意、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等。

  徵求意見稿明確,生産銷售假藥或者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責任人員,也應當納入“黑名單”。

  徵求意見稿指出,藥品安全“黑名單”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過政務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召開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向社會公佈。對納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單位和個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採取重點審查、重點監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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