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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侵權賠償多高合適?——業界熱議侵犯知産賠償原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21: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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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5月30日電(崔清新、朱旭)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自今年3月向社會徵求意見以來備受關注,其中焦點之一就是侵權法定賠償數額多高合適。對此,參加此間召開的中美知識産權司法審判研討會的中外業界人士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對於修改草案規定的賠償額100萬元以下是否合適的問題,北京大學知識産權學院教授張平説:“由於知識産權侵權的複雜性,涉及領域的廣泛性,很難有統一的賠償標準,主要應該依靠法官在具體案件中自由裁量。”

  但她指出,儘管我國也有一些侵犯知識産權賠償額高的案例,但從國際大環境來看,我國規定賠償額確實偏低。

  我國現行專利法確定的賠償額上限為100萬,商標法確定的賠償額為最高50萬,目前商標法的修改草案擬將這一額度提高到100萬,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也進行了同樣的調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庭長姜庶偉介紹,目前中國的法律對著作權賠償依據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以權利人的損失數額為依據;二是以侵權人的獲利數額為依據;三是法官在法定限額內酌定賠償數額。法官在判定知識産權案件權利人的賠償時需遵循上述順序,即只有在不能證明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賠償。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産權學院院長高富平介紹,目前90%左右的侵犯知識産權案件都在適用法定賠償,不過這樣的情況使得當事人沒有主動選擇權的。權利人普遍感覺到賠償遠遠低於訴訟請求。

  他認為,對於非故意的侵權,適用補償性原則。對於故意的侵權,適用懲罰性原則。

  實際上,對侵權責任本身的確定更是一個多方力量的博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表示:“在網絡環境下,最終是要找到一種平衡,能夠兼顧到維護作者利益、産業者利益和公眾利益的雙贏的合作模式。”這不僅是要規範一種行為,建構一種方式,而是建立一種合作雙贏的模式。

  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産權學院李琛教授則指出,在轉型時期,法律不必做出過度回應。如果著作權保護過度嚴格,會制止傳統産業探索新模式的熱情。另一方面,法律也不必為了降低互聯網企業的義務成本,貿然設置過多的法制許可或強制性的集體管理,“因為這會減少互聯網企業與傳統版權企業合作談判的動力,不利於雙方探索新的合作模式。面對不現實的未來,法律堅持基本的原則,靜觀其變,無為而治可能是最好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法官王艷芳介紹,在起草司法解釋的過程中,核心理念就是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時要促進作品的傳播和利用,並且保護公共利益。在這個基礎上,促進網絡服務商和權利人來進行合作,鼓勵網絡技術的進步,促進商業模式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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