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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旅行丟失行李回國後索賠遭拒 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合理損失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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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女士高高興興參加了一個為期13天的赴美遊旅行團,遊覽途中,由於導遊的疏忽,包括秦女士在內,有2位遊客放置在大巴行李艙內的行李箱竟不翼而飛。回國後,秦女士找到旅行社要求賠償損失,可旅行社卻稱自己沒有義務為遊客代管物品而拒絕賠償。日前,黃浦區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秦女士墊付購買應急物品款和遺失的行李箱內物品的損失共計2萬元。

  【案件回放】

  2011年7月,秦女士支付了2.9萬元,報名參加上海一家旅行社組織的一個赴美旅行團。根據秦女士與旅行社簽訂的出境旅遊合同約定,該團從上海出發,行程包括美國東部、芝加哥、夏威夷等總共13天,團費中包含酒店、空調車、導遊、團隊餐、景點門票等。

  7月16日,秦女士一行人踏上了美國之行,旅行團按照約定的行程開始遊覽合同中約定的景點。可誰想當整個行程進行到第9天時發生了意外。7月24日上午,在旅行團乘坐大巴離開酒店前往景點的途中,由於導遊未將行李艙鎖住,秦女士與其他一位遊客的行李從車上掉落後遺失。導遊隨即報警,美國警方經查找無果。

  據秦女士稱,丟失的行李箱中不僅有價值4萬餘元的換洗衣物、生活用品、洗漱用品等,還有在美國當地購買的價值7000余元的商品。事發後,導遊在全團遊客的簽字見證下,承諾該事件由導遊、旅行社和司機負責,並同意承擔購買日常用品的費用以及賠償行李箱內物品5.1萬元。

  然而,當秦女士結束行程回到上海後,旅行社卻始終沒有兌現當初導遊給出的承諾,由於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無法達成一致,秦女士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人民幣5萬餘元。

  庭審中,旅行社認為旅行中遺失物品應當由出租車輛的單位承擔責任,旅行社選擇的車輛出租方有相關資質,已經盡到了謹慎義務。而且旅行途中旅行社並沒有義務為遊客代管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因此不同意賠償。

  【以案説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合同約定,旅行社理應保證秦女士接受旅行服務過程中財物的安全。鋻於團費中已包含空調車及司機、導遊費用,也就意味著旅途中運輸事宜由旅行社負責,因此該旅途中遺失秦女士行李箱的行為顯然屬於違約行為,而對此秦女士並無過錯,旅行社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具體的賠償數額,法院認為,考慮到導遊及司機是代表旅行社為秦女士提供服務,因此導遊對情況説明及遺失物品清單、應急物品購買單據的簽字可視為旅行社對事發及秦女士遺失物品和購買應急物品的認可、確認。最終,法院以導遊認可的物品價值為基礎,根據秦女士的實際舉證,物品的新舊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了賠償數額。

  【法辭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遊者選擇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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