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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不符抗震設防要求審批部門不予核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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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三審

  本報訊(記者 熊潤頻)記者從5月29日舉行的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獲悉,正在提請三審的《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在二審稿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將此前原則性的規定改為具體可行的管理規範,增強了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此前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雖然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作了一些規定,但規定過於原則性,建議根據上位法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一步予以明確。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審議時認為,防震減災工作中,建築設防是關鍵,只有事先採取有效措施,才能避免地震災害發生時因建設工程審批、設計、施工等缺陷而給國家、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帶來巨大損失。

  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相關條款,三審稿在二審稿“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規定之外,增加了具體條款,要求“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對建設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同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有關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省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作為建設工程可行性論證、項目選址、工程設計、施工審批、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必備內容”;“一般工業和民用建設工程,有關項目審批部門在進行立項申請、項目選址和施工圖審批時,應當將項目有關文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備案。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有關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復、核準或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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