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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擬規定地震徵兆不向公眾發佈 須依法定程序走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08: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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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介紹,本市目前已建成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共有71處,總面積約1406萬平方米,可容納人數236萬人。由於總量不足,避難場所的疏散安置能力僅為全市人口的十分之一,且存在分佈不均,維護管理不善等問題。晨報記者 王巍/攝

  昨天,市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草案)》進行首次審議,建議將學校、醫院等建築抗震設防要求比本地一般建築提高一檔,使其抗震設防烈度達到8.5度。此外,針對危房建議刪除“強制搬出”條款。

  另外,今年年底前本市將建成35個監測站點,實時發佈包括PM2.5監測數據在內的空氣質量信息,重污染天還將對公眾預警。《北京市審計條例》昨天二審,新增“責任部門、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也將納入整改報告”等條款。

  學校醫院抗震烈度或提至8.5度

  本市《防震減災法》實施草案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建設;已建成建築如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或者改變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等,所有權人應委託相關單位進行抗震鑒定並報送備案。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增加一項條款,細化落實《防震減災法》中關於“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的規定,將學校、醫院等建築抗震設防要求比本地一般建築提高一檔,使其抗震設防烈度由8度達到8.5度。

  建議刪除危房“強制搬出”條款

  草案規定,經鑒定為危房需要停止使用的,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根據鑒定建議停止使用並搬出危險部位。使用人拒不搬出的,住建主管部門應書面責令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區縣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並妥善安置。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刪除“對拒不搬出者強制搬出”的條款。城建環保委認為,“強制搬出”不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種類,而且“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由誰、依據什麼標準來進行判定也不明確;同時,如果危房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的發生,可以直接援引《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北京市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中有關“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的規定。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應公佈

  草案規定,除少部分新建場所外,主要通過對現有綠地、公園、體育場館內等進行改造,實現地震應急避難功能,每兩年重新審核,以保障其功能完好。

  對此條款,城建環保委強調,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應向社會公佈,同時建議增加“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和志願者”條款,建立志願者隊伍,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救援活動。此外,由於小學一年級至初三每年已有3學時的“安全和自救互救教育”,建議刪除“防震減災知識每學期不少於2個學時”的條款。

  地震徵兆或不向公眾發佈

  草案規定,“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林業、水務、氣象、國土等部門建立地震宏觀異象會商機制,對相關情報、信息進行共享、會商處理、統一發佈。”

  城建環保委認為,會商結果不一定對公眾發佈,而且地震信息的發佈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建議刪除“統一發佈”的條款。

熱詞:

  • 地震應急
  • 地震工作
  • 法定程序
  • 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