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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師譽,畢業生成被告(説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0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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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被告武某為北京某高校2011年畢業生,畢業後在某社交網站上發佈文章稱:該校教師宋某故意給學生課程平時成績零分,令其不及格。宋某發現後委託同事要求武某到學校解決問題,遭拒。無奈之下,宋某向派出所報警。武某在公安機關承認了相關事情經過,並向文中涉及的幾位老師表示了歉意。然而,事後宋某發現,該帖子已經被大量轉載,而且還有很多不明真相的人回帖謾罵,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原告認為根本沒有發生被告聲稱的這些行為。被告儘管承認了自己的侵權行為,但不積極消除惡劣影響,也不積極解決問題,態度惡劣,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報紙上刊登賠禮道歉公告,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官説法: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情況,可以證實被告撰寫並在社交網站發表文章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應該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鋻於被告已在公安機關書面致歉,且在事發後刪除了撰文,故原告主張被告在報紙上刊登致歉公告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予以判定為4000元。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舒 銳)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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