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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稅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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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5月28日電記者28日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文明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保險公司按相關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兩部門在名為《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

  非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通知同時指出,如果財産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6%的,或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1%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此外,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熱詞:

  • 壽險責任準備金
  •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 稅前扣除
  • 業務收入
  • 投資型
  • 保費收入
  • 未決賠款準備金
  • 繳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