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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險企準備金可在稅前扣除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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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按財政部的相關規定應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等准予在稅前扣除。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令2008年第2號)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1.非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通知》還規定,財産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的6%,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的1%時,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除了保險保障基金外,其餘的一些準備金也可以稅前列扣除。《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此外,《通知》表示,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衝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衝抵部分,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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