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5月28日,財政部公佈了《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新《通知》),對具體扣除要求再一次進行了明確。
新《通知》指出,至2015年底,保險公司按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等,依舊准予在稅前扣除。即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衝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衝抵部分,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這次的文件只是延續了以前的政策,並沒有根本性變化。”昨日,一位專業人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説。
記者注意到,與財政部2009年發佈的《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相比,新《通知》在各項比例數值的要求上並無變動,只是沒有再提及“理賠費用準備金”的問題。
但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所發通知中的政策有效期為3年,即從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執行,而昨日的新《通知》則將執行期延長至5年,即從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據記者了解,在新《通知》出臺之前,業內普遍希望能將比例限額放寬,因為這會對行業的發展比較有利,但從目前的結果來看,並未調整,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是財政部統一考慮的結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執行有效期比以往增加兩年,對保險公司是利好還是利空很難判斷。“我對此持中性看法。”上述專業人士對記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