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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4類業務按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同時規定財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6%的,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餘額達到公司總資産1%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
通知指出,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一是非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産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二是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三是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四是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通知同時明確,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准予在稅前扣除。其中,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