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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力促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 免徵三年營業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網易財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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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易財經5月8日訊值溫州金改試點滿月之際,溫州市政府正推進各專項工作。網易財經5月8日從溫州市政府獲悉,其于4月25日印發《關於加大支持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溫州市政府稱,出臺《意見》的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0號)精神,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網易財經獲得的這份《意見》,全文共有二十一條,分為六大部分。

  《意見》第二部分、全文第六條稱,“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大做強”。《意見》稱,對擔保機構組建聯保平臺的,給予平臺50至100萬元獎勵;對擔保機構組建集團,實收資本達1億元以上的,給予30至50萬元獎勵;新設立、增資或重組後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達到1億元以上的,年日均擔保責任餘額(不含汽車貸款擔保業務)達到凈資産5倍後,給予不高於100萬元的獎勵。

  《意見》指明了獎勵對象的審核資格,即平臺或集團要運作半年以上,視一定擔保業績及發揮的作用,經考核和評定後給予獎勵。同時,獎勵或補償資金一律充入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準備金。

  《意見》第三部分(完善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全文第十一條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餘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對逾期行為,《意見》稱,合作銀行應採取靈活方式協助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好催收工作;對逾期擔保客戶房産、土地等抵押登記給銀行的,可採取融資性擔保機構保證金質押等方式代替直接代償,以配合法院做好案件處理工作。法院在審理以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一方當事人的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件時要依法給予支持。

  在業務品種方面,《意見》規定,對企業或融資性擔保機構參與集合票據、債券等發行的,按發行額的1%以內給予企業貼息,或補貼給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求降低1%的擔保費收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意見》稱,根據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收入免徵三年營業稅政策,對符合規定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做好營業稅免徵的初審和推薦工作。對經國家工信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獲得免徵營業稅資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市級和各縣(市、區)稅務部門要及時給予辦理免稅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提出,要適時成立中小企業再擔保機構,該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競爭,通過再擔保與擔保的聯動與協作,為溫州市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增信、分險等服務,放大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擔保倍數,分散融資性擔保機構的風險。

  《意見》稱,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可視情況吸收有實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參與籌建溫州市中小企業擔保基金,增強擔保抗風險能力,提振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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