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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創業板公司上市需設可靠擔保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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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板退市制度即將於5月1日起實施。推出退市制度是完善市場優勝劣汰功能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退市制度懲罰不到發行人或保薦人等利益群體,反而把板子打在投資者身上,這樣的退市制度的責罰對象就可能出現偏差。為完善退市機制的配套制度,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強化保薦人和承銷商的擔保責任。當前保薦人主要享受到簽字權所帶來的利益,承擔的責任卻很少。之前對保薦人違規最嚴厲的處罰,可能是去年證監會對勝景山河IPO的保薦人平安證券出具警示函,兩名保薦代表人林輝和周淩雲被撤銷保代資格,但對於保薦人尤其是保薦機構的經濟利益而言,這樣的處罰根本沒有傷到皮毛。

  要保留當前的保薦人制度,就必須讓它發揮起碼的作用,這需要改變保薦人只薦不保現狀,強化保薦人的擔保責任。4月初《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其中提出推行存量發行制度,筆者建議,若推行存量發行制度,可以要求所有存量發行股份由保薦人和承銷商來認購。

  承銷商認購公司的存量發行股份,由於有一定限售期,這將逼迫其站在投資者的角度來為發行人保薦,成為真正的一手托兩家角色。為使這個措施更好落實,鋻於目前保薦人與承銷商多為同一家,今後可以規定保薦人與承銷商只能是同一家。實際上,我國台灣地區就有類似做法。台灣地區《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2012年02月20日修正)第64條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公開招募(存量發行)者,應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並於承銷契約中訂明保留承銷股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A股市場可創造性借用這個做法,並將認購比例提高為100%,目的是為強化保薦人的責任。

  其次,強化發行人的擔保責任。當前公司上市後,發行人享受的權利太多,承擔的責任卻很少,法律處罰不到位,縱容了造假行為。如果讓造假企業簡單退市,投資者損失就無從追討。

  在目前信用環境下,要防止發行人造假上市圈錢後退市走人,發行人也必須為此提供信用擔保。筆者建議,第一,企業要上市,大股東應將其持股託管在承銷商處,以這些股份作為承諾不造假上市的擔保。如果三年之內發現有造假上市等行為,大股東以這些抵押股份作為賠償投資者的一個資金來源。第二,《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老股東存量發行轉讓所得資金可用於在二級市場回購股票,不如將其用途修改為“發行人因造假等而賠償投資者的一個專項資金來源”。第三,《創業板上市規則》中專門有募集資金管理規定,而且建立有上市公司的募資託管制度,上市公司、保薦人、託管銀行需要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在此制度基礎上,可規定如果上市公司因造假等退市,這些剩餘募集資金作為返還投資者的一個資金源。

  再次,強化投資者自我保護、自負其責意識。投資者應擦亮眼睛仔細鑒別。一旦投資,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只有各負其責,市場才能逐步走向健康。

熱詞:

  • 擔保責任
  • 擔保機制
  • 發行人
  • 公司上市
  • 上市規則
  • 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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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薦人制度
  • 託管銀行
  • 退市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