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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三包”責任規定徵求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30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家質監總局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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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年10月20日。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産品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質檢總局起草了《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aqsiq.gov.cn),進入主頁草案意見徵詢欄點擊“《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zhuangl@aqsiq.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郵編:100088)

  請於2011年10月20日前將您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我們,感謝您的參與和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産品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家用汽車産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乘用車。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家用汽車産品的修理、更換、退貨,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家用汽車産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

  第五條 本規定是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未履行三包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信息披露制度,向社會公佈製造商的三包承諾和消費者集中反映的三包責任問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可以委託其設立的相關管理機構建立汽車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信息發佈、專家管理和信譽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銷售商的義務

  第七條 銷售商應當銷售經製造商檢驗合格的産品,同時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 銷售商向消費者交付家用汽車産品時,應當:

  (一)當面檢驗家用汽車産品(包括外觀、內飾及可檢驗功能);

  (二)提供發票、三包憑證、中文産品使用説明書及其它隨車文件;

  (三)明示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條款;

  (四)提供由製造商授權或委託的修理商名單、地址和聯絡電話,並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單中選擇修理商;

  (五)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清隨車工具、附件、備件;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七)提醒消費者認真閱讀安全注意事項,並按産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

  對於進口家用汽車産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第九條 銷售商應當受理並妥善處理消費者對三包問題的諮詢、查詢和投訴,按照本規定承擔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

  第十條 銷售商應當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汽車三包爭議的處理。

  第三章 修理商的義務

  第十一條 修理商應當與製造商訂立有關合同就下列事項進行約定:技術資料、技術培訓、修理用零部件、修理費用、備用車、拖運費用及交通補償費用等。

  第十二條 修理商應當嚴格執行修理用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修理商用於三包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製造商提供或者認可,並檢驗合格的原裝零部件,其質量標準應不低於家用汽車産品生産裝配線上的産品。

  第十三條 修理商應當建立並執行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期修理記錄存檔制度。修理完成交車時,修理商應當如實填寫書面修理記錄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症狀、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用和工時,以及拖運費用、提供備用車或者補償費用、交車時間、修理商和消費者蓋章或簽名等。

  消費者有權在修理商存檔記錄中查閱和複製本人産品的修理記錄。

  第十四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産品發生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故障無法行駛或者不能安全行駛時,修理商應當提供電話諮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十五條 修理商應當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修理商應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汽車三包爭議的處理。

  第四章 製造商的義務

  第十六條 製造商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産品,不得出廠。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産品應當具有産品合格證、中文産品使用説明書、三包憑證、修理文件等隨車文件:

  (一)産品使用説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工業産品使用説明書—總則》、《消費品使用説明—總則》規定的要求編寫。家用汽車産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其技術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使用説明書中明確。

  (二)隨車提供的工具、附件、備件等物品清單。

  (三)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産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碼(VIN)、生産日期、産品合格證編號;製造商名稱、郵政編碼、地址、客戶服務電話;銷售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銷售日期;修理商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相關查詢方式;三包條款、三包有效期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要求明示的內容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製造商應當在銷售區域範圍內依據銷售量建立區域銷售、維修網點,與銷售商或者修理商簽訂有關合同,依法約定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三包爭議處理費用以及技術專家支持等有關事項。

  製造商應當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車型信息、銷售商和維修網點資料、三包憑證樣本、産品使用説明書和修理文件等信息,並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更新。

  第十九條 製造商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三包問題的查詢和投訴,按照本規定承擔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

  製造商應當積極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汽車三包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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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主要總成和系統質量擔保期,損耗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質量擔保期。

  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於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

  主要總成和系統的質量擔保期應不低於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是指:發動機、變速器、車身、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等。主要總成和系統包含的主要零部件名稱由製造商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損耗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質量擔保期達不到整車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屬的總成或系統、零部件名稱和質量擔保期等三包條款由製造商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第二十一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産品出現産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或約定的修理商處辦理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消費者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車發票辦理更換、退貨。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丟失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憑證的,在向銷售商、製造商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仍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權利。銷售商、製造商應當積極協助辦理,並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隨車轉交,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第二十三條 家用汽車産品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製造商在三包憑證中明示的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部件發生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更換總成。

  第二十四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如果消費者選擇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

  (二)發動機、變速器、車身因産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製造商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在三包憑證中明示的其它總成或系統,因同一主要零部件産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産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

  修理時間的計算自消費者與修理商簽訂修理合同之日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1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六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産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條件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的家用汽車産品,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無同品牌同型號整車更換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整車。銷售商無同品牌同型號整車,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整車,消費者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要求退貨,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

  第二十八條 在損耗件質量擔保期內,損耗件出現質量問題,修理商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

  第二十九條 符合本規定換貨條件的,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整車證明。消費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變更車輛登記和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符合本規定退貨條件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貸款購車的,銷售商應當按合同約定一次退清貨款。

  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消費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

  第三十一條 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産生的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消費者向銷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製造商在0.5%至0.8%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産品經維修檢驗合格的,再次銷售時,銷售商應當明示該車是“三包換退車”,並註明更換、退貨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超過15個工作日未答覆,或者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而答覆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三十四條 銷售商、修理商按本規定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後,可以依據與製造商訂立的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製造商追償。

  第三十五條 銷售商、修理商、製造商破産、合併、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免除

  第三十六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家用汽車産品用於出租、租賃或者其他運營目的的;

  (二)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

  (三)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産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與要求三包的家用汽車産品不符的。

  第三十七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不是由於産品質量原因造成的, 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購車時,以書面形式被告知家用汽車産品存在瑕疵的;

  (二)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説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産品,而造成損壞的;

  (三)使用説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的,因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和處置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申訴,並收集上報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家用汽車産品三包問題發生爭議的,銷售商、修理商、製造商可以與消費者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消費者可以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訴,或者依法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爭議雙方要求調解的,可以調解解決。

  第四十條 汽車三包爭議經協商或者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的,當事雙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訴,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對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佈。

  製造商未按本規定履行備案和明示責任的,或通過備案和明示有意規避責任或誤導消費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予以公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乘用車,是指國家標準《汽車和挂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規定的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級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倉背乘用車、短頭乘用車以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越野乘用車、旅居車。

  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家用汽車産品的自然人。

  銷售商,是指以其名義向消費者直接交付家用汽車産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製造商,是指製造、裝配家用汽車産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産品合格證的企業。家用汽車産品的進口商視同製造商。

  修理商,是指與製造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為消費者提供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産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産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影響安全,或者産品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以及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産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質量問題,這種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縱汽車,或者家用汽車産品的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四十三條 按照《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處理的家用汽車産品缺陷問題,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涉及的有關家用汽車産品製造商備案、信息披露、信息系統、公告、專家管理等具體工作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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