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資訊 >

水利部解讀《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08: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記者從水利部有關部門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關於“加強對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和“廣泛吸引社會資金投資水利”的要求,今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門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做好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2]51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引導金融資源更多投向農田水利和水利基礎設施等經濟瓶頸領域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水利改革發展的金融服務提出了多項具體的政策措施和要求。日前,記者就《意見》出臺的相關背景和主要精神等有關問題採訪了水利部財務司巡視員高軍。

  破解水利項目金融信貸和償還難題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

  答: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了要加強對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廣泛吸引社會資金投資水利等要求。水利部黨組高度重視金融支持水利工作,陳雷部長、矯勇副部長、周英副部長也多次作出明確批示,要求將中央的這一具體要求落到實處。2011年以來,水利部聯合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七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了多次調研。通過充分調研和分析,各部門和單位認為在當前形勢下,金融支持水利的核心在於要加大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的創新,合理調配金融資源支持水利建設。今年3月,七部門聯合出臺了《意見》,明確要求金融部門要積極探索綜合運用多種政策資源的有效模式,把水利作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優先領域,把農田水利作為農村基礎建設的重點任務,加大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合理調配金融資源,優化信貸結構,全面改進和加強水利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水利是現代農業建設不可或缺的首要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支撐,是生態環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統,事關農業農村發展,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糧食、生態和國家安全。《意見》強調要大力創新符合水利項目屬性、模式和融資特點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進一步加大對水利建設的金融支持。對金融機構加強和提升水利信貸支持和服務提出明確要求。提出要通過上市、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多種融資産品拓展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水利領域。並對加強水利信貸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和擔保、還款來源、貼息、風險補償等金融支持水利工作的幾個核心問題提出了明確意見。

  問:《意見》主要解決金融支持水利的哪些核心問題?

  答:長期以來,水利投入以財政資金為主,水利建設受國家財力規模制約。根據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要實現中央提出的水利跨越式發展戰略,必須充分利用銀行信貸等社會資金,多渠道解決水利投入不足的問題。在當前金融監管形勢下,由於水利具有基礎性和公益性的行業性質,銀行信貸資金支持水利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水利項目獲得銀行信貸的準入問題,即“借”的問題,二是水利項目貸款的償還問題,即“還”的問題。《意見》主要從這兩個方面入手,立足水利行業性質,結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特別是在融資主體和還款來源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的同時,做好政策引導,加大符合水利行業特性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創新,力圖全面改進和加強水利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明確政府主導的多元化融資平臺支持水利

  問:如何理解《意見》中提到的“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間接融資方式,拓寬水利投融資渠道”。

  答:由於水利項目具有公益性、分散性等特點,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以水利投融資公司為主要形式的政府融資平臺,以平臺為載體,從而獲得銀行信貸資金支持,是水利獲得金融支持的基礎措施和根本途徑。

  2010年以來,國家為防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範、償債風險日益加大等問題,連續發出文件,對地方政府利用融資平臺融資行為進行規範清理,一些地方政府的水利融資平臺受到波及,部分籌資工作處於停滯狀態。為妥善解決這一矛盾,《意見》根據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立足於水利融資必須借助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基本情況,結合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金融監管要求,對水利融資平臺政策進行了具體規定:一是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要認真按照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關於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整改要求,積極通過注入資本、財政補助以及重組增加水電站、城市供水等部分優質資産的方式,支持有實力的水利融資平臺公司整改為一般公司類法人,對於經整改後符合條件的水利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同時,對於在建的國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意見》要求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應按照有關要求通過增加抵押擔保等風險緩釋措施,在新增抵押擔保合法合規足值的條件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意見》的這一規定,明確了地方政府水利投融資平臺的存在和獲得信貸資金的合法性和政策要求。

  問:在投融資主體方面,除了地方政府組建的水利投融資平臺外,水利建設項目還可以通過哪些其他途徑進行融資。

  答:除了水利投融資平臺外,《意見》提出要積極引入多元化投融資主體,鼓勵水利建設項目通過其他多種方式進行融資,主要有:BOT(建設-經營-轉交)、TOT(轉讓經營權)、BT(建設-轉交)等融資模式,通過有資質的水利項目建設方作為貸款主體;也可以組建股份制水利企業,鼓勵各類企業投資興建經營性水利項目;在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方面,還可以通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與城鄉互助型農業、訂單農業等新型農業生産方式的結合,以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種養殖大戶等作為小型農田水利承貸主體,採取“合作社+農戶”、“企業+基地+農戶”等多種信貸模式進行融資。

  擴大償貸來源實現水利信貸政策的重大突破

  問:《意見》允許以地方水資源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規定有何重大意義?

  答:一直以來,水利建設主要依靠財政投入,且目前多數水利融資平臺公司還處於一個起步階段,眾多需要融資的水利項目在固定的還款來源方面存在暫時性的實際困難,融資目標短期內難以實現,一些事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和緊迫性水利建設項目難以順利實施。為此,從解決地方水利建設資金需求與財政投入到位存在的時點錯位問題出發,《意見》明確提出允許以水利、水電、供排水資産以及項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經營性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經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資源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也可以作為還款來源。

  《意見》允許上述三項資金作為還款來源,這是有關水利信貸政策的重大突破,將為水利融資項目帶來合法、穩定的現金流。初步統計,2011年共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約290億元,隨著水利建設基金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規模將穩定增長;2011年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為270億元,隨著各地對計提政策的進一步貫徹落實,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規模也將逐漸擴大;根據2012年《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明確提出,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將調整,徵收範圍將擴大。可以預測,《意見》明確上述三項資金可以作為還款來源,將為水利融資項目帶來合法、穩定的現金流。

  問:《意見》對水利建設項目融資的抵押擔保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除了經營性收入以外,《意見》規定允許以水利、水電、供排水資産等作為還款來源和合法抵押擔保物,探索以水利項目收益相關的權利作為擔保財産的可行性。同時,《意見》還提出要積極探索建立風險補償專項基金,完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加大融資擔保對水利建設的支持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開展水利保險,積極提供水利建設融資擔保。

  對涉農金融機構支持水利提出明確要求

  問:目前,水利部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意見》在鼓勵有關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好水利改革發展服務方面有什麼措施?

  答:多年來,水利行業和金融機構在重大水利項目和節水灌溉等農田水利建設領域有著良好的合作。新形勢下要全面貫徹落實好中央關於水利的各項決策部署,特別是在進一步加大對水利重點項目和民生項目的信貸資金支持、創新水利融資模式和水利發展戰略等方面,仍然離不開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也對有關涉農金融機構支持水利提出了明確要求。對此,《意見》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要立足自身職能定位,積極開展水利建設中長期政策性貸款業務,完善水利信貸管理制度,創新信貸管理模式按照水利建設項目的週期特點與風險特徵合理確定水利建設貸款的利率和期限,加大對水利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要求國家開發銀行要加大對重大水利項目、國家水利投資重點區域及水利建設薄弱環節的信貸支持力度;要求中國農業銀行要加強和水利、農業等部門的溝通,及時了解水利項目儲備和安排特點,積極參與對水利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和服務;要求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利用貼近農村、網點眾多的優勢,積極提供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信貸支持。

  同時,《意見》也提出要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信貸適度增長,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水利改革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水利改革發展的專項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發揮宏觀信貸政策導向作用,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水利建設的政策約束激勵機制。

  問:除了銀行信貸資金外,如何吸引其他社會資金進入水利領域支持水利建設?

  答:今後一段時間,水利建設任務依然十分繁重,單純的財政資金投入難以及時滿足龐大的水利建設需求,迫切需要進一步拓展水利投融資渠道。除了財政資金和直接的信貸資金投入以外,更重要的是要通過金融政策的引導,吸引更為龐大的社會資金投入水利建設,形成財政投入、金融信貸和其他社會資金共同支持水利的新局面。

  《意見》提出,要支持符合條件的水利企業通過上市和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建立和完善中小水利企業直接債務融資擔保機制,協調落實中小水利企業進行債務融資的風險緩釋措施,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水利企業通過區域集優的方式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融資租賃公司增強對水利建設的支持力度,發展大型水利基礎設施設備和中小農田水利灌溉系統融資租賃服務;允許理財資金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投資有現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項目;積極穩妥探索水利建設貸款等涉農貸款資産證券化試點;探索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水利項目;鼓勵政府部門以股權投資方式引導示範和帶動社會資金投資水利建設;繼續加大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促進形成政府與農民共同投入的良性機制。

  財政貼息政策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水利領域

  問:《意見》強調要繼續發揮財政貼息資金的引導作用,在這一方面,水利部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財政貼息對於水利項目爭取銀行信貸支持能起到非常重要的杠桿作用,不僅提高了水利項目的信用等級,而且具有較強的資金帶動效應。但是,現行財政貼息政策規定,可以申請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水利項目僅僅包括水利部直屬水利樞紐工程、南水北調水利樞紐工程、西部地區重大水利樞紐工程,目前水利行業每年所獲得中央財政貼息資金規模較小,遠遠不能滿足大規模開展水利建設的需要。為充分發揮財政貼息對水利項目獲得信貸支持的導向作用,進一步優化財政對水利的投入結構,根據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意見》再次強調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設特點和項目性質,確定財政貼息的規模、期限和貼息率,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

  下一步,水利部將根據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意見》要求,開展水利建設項目財政貼息研究,並繼續積極爭取財政貼息資金和政策,發揮財政貼息資金對民間資本進入水利建設領域的鼓勵和引導作用。

熱詞:

  • 意見
  • 水利項目
  • 中央一號文件
  • 水利建設項目
  • 水利行業
  • 水利部
  • 金融支持
  • 水利企業
  • 金融産品
  • 金融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