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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個稅不同稅項之間嚴禁互相抵免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08: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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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鵬)昨天,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近期個人所得稅一系列熱點問題,集中解答了納稅人的疑問,明確個稅不同的所得項目之間嚴禁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項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個稅稅目間有虧損不可互抵

  【問題】一納稅人提出,請問個人所得稅各稅目之間如果有虧損,是否可抵免有收入的稅款?或者一個稅目內是否可以抵免?比如財産轉讓所得科目裏,如果有股權投資損失,同時又有房産轉讓收益,財産轉讓收益能否抵免股權投資損失?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明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採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11個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徵個人所得稅。由於在分類所得稅制下,每一類所得都要單獨徵稅,因此,不同的所得項目之間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項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轉讓自建房無原值核定徵個稅

  【問題】納稅人表示,個人轉讓自建房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建築材料沒有發票,是按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於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如果納稅人無法提供財産原值,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財産原值,並據此徵收個人所得稅。

  3月工資4月發5月申報個稅

  【問題】有納稅人稱,3月計提的工資在4月發放,個人所得稅應在哪個月申報?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方面介紹,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在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所以4月發的工資,應在5月申報。

  總公司分公司都發錢屬兩處工薪

  【問題】一位財務人員提出,如A員工在總公司任職,總公司發工資,後總公司派A員工到分公司工作,跟分公司不再簽訂合同,此時,總公司和分公司都各自發工資給A員工,那麼A員工是否屬於兩處取得工資、薪金?如果總公司派A員工到不相關的B公司工作,A員工從B公司取得的所得,是否可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還是按“勞務報酬”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解答】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明確表示,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一種情況屬於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第二種情況要區別情況處理,如果該員工以個人名義到B公司工作,並且未簽訂勞動合同,則按勞務報酬所得徵稅。如果該員工以A公司的名義到B公司工作,原則上應認定為A、B公司之間的交易,B公司的支付款應屬於公司間的服務性支出;如果B公司對該個人屬於雇用關係而發放報酬,則屬於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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