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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控制節點制衡執行各方權力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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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張國強

  《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2010年,遼寧部分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開始試點分段集約執行工作機制。從目前運行情況來看,瀋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的做法較為成功:2011年,該院全年實結案件1600件,實結率70%,同比上升12%,調解率18%,同比上升15%。

  “其他地區法院實行的分段集約執行多為二段制或三段制,我們分為四段制。”大東區法院執行局局長于斌介紹,大東區法院將原來一個案件一人負責到底的執行實施行為分為執行啟動、財産查控、財産變現、強制執行4個階段。

  綜合協調組負責執行啟動環節,銜接、協調、監督案件流轉各環節,同時負責全局執行案件結案審查、卷宗整理、歸檔;財産查控組負責對被執行人財産的查找、查控,側重對所有金錢給付類的新收案件及恢復案件的查控工作;財産變現組通過評估、拍賣等方式實現對查控財産的處置、變現及辦理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案件;強制執行組負責對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及以行為為標的的執行案件,充分利用法律授權的強制措施,窮盡強制執行手段,最大限度地擠壓被執行人的逃債空間,最大化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我們的分段集約執行並非是將一個執行案件流程的簡單拆分,而是本著節點控制、有效制約、運行有序原則的基礎上,十分注重效率和權力制衡。”于斌説。

  據了解,大東區法院規定了各個時段的辦理時限,如財産查控時限為兩個月、財産變現為40個工作日等;同時規定4個時段並非是每個案件的必經流程,各組均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隨時結案,如對足額保全的金錢給付案件、委託執行案件可以直接做結案處理。

  “4組案件報結時均應將卷宗初步整理,轉綜合協調組進行結案審核,並由綜合協調組完成卷宗的整理、歸檔。該組是分段執行的運轉和指揮中心,是分段執行的核心部分。”大東區法院執行局裁決庭庭長趙闖説,大東區法院還在各段之間設置節點,規定時限,案件流轉前由辦案人填寫流轉審批表,説明目前被執行人的財産狀況、已採取的強制措施、流轉原因及去向,對不符合流轉條件的案件一律不得流轉,通過節點控制、質量控制實現前清後接、自上而下的流水作業。案件流轉後,原則上不得倒流,進而實現上下分權制衡、相互制約。

  “以往獨任制的執行模式,經常出現多組辦案人員前往相同地點和部門辦理相同業務的現象。人員、車輛、時間、精力等都造成了極大浪費。通過分段集約執行,統一調度,避免了重復勞動,降低了執行成本,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裝備不足的壓力。”于斌説。

  大東區法院副院長李梭權告訴記者,2011年,大東區法院1012件案件在財産查控階段實結,佔全年收案量的43%,平均執行天數39天,同比減少10天。實結率、調解率分別同比上升12%和15%,執行信訪案件首次呈大幅下降的態勢,全年局長接待日接待人次同比下降25%,全國兩會期間上訪量下降38%,進京訪下降42%,督辦案件數量下降25%,無一新訪情況發生。

  本報瀋陽5月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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