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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被害人激烈反抗"是輕責罪犯的根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0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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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二女生在教學樓廁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褻,在反抗逃脫之中遭對方殘忍殺害。東莞市中級法院日前一審判處被告人敖翔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一判決結果,在網絡上掀起質疑狂潮。5月27日新華社報道了各方質疑及法院回應。

  “2011年11月21日,敖翔帶著水果刀、眼罩、自製面罩、毛織手套等工具,進入學校女廁所對獨自一人如廁的小米實施猥褻。因遭到小米強烈反抗,敖翔將其頭部、臉部往地上撞擊,又捂嘴、掐頸數分鐘,導致小米當場死亡”,這是法庭查明的事實。面對這樣的事實,對於被告人該受到怎樣的懲罰,每個人會有不同的判斷。我想強調的是,如果判決是尊重事實和依法裁判的結果,那麼,即使我們的判斷和法官不同,也請尊重判決。

  法院的回應一共三點。其中,“秘密宣判”主要是程序方面的問題;而對“被告人走投無路才投案”質疑的回應,説得過去。我們主要看第三點,即對被告人該不該從輕,這是最大爭議。

  法院認定了被告人自首。關於自首,刑法第67條的表述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到某一個案,是否從輕要視案情而定。就本案來説,儘管或許很多人認為不宜從輕,但如果法院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我仍尊重法院從輕的判決。恰恰在這方面,其回應令人遺憾:“考慮到被告人是一名22歲的年輕人,受性衝動影響實施犯罪,考慮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為,才導致被告殺人’,如果司法機關每每下重手,對願意接受懲罰的人也是個打擊。”

  “受性衝動影響實施犯罪”,性衝動,不是正當而為法律容忍的正當衝動;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為,才導致被告殺人”,或是事實。然而,如果被害人反抗可以成為被告人殺人不被判死刑的根據,那麼,它相當於認可被告人殺死反抗的被害人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

  面對犯罪,被害人有權反抗嗎?答案不言而喻。按照刑法規定,在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反抗中殺死被告人,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也不斷有人呼籲,生命權高於任何權利,面對犯罪,活下去應是最高規則。我不敢説這樣的規則不對,但並非每個人都會接受它。反抗甚至是激烈的反抗,仍會是一些人的選擇。這樣的選擇對與不對,可以探討,但有一點必須明確:當被害人因為反抗而遭受更大傷害的時候,被告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將付出更大代價歸咎於被害人的反抗,是對被害人的不公,也是對罪犯的放縱。

  “如果司法機關每每下重手,對願意接受懲罰的人也是個打擊”,這是相關部門對重責被告人後果的擔心。而在我看來,只有對正當防衛行為充分保護,對罪犯傷害行為罰當其罪,才能遏制更多、更大傷害。一旦被害人反抗可以成為殺人者不被重責的根據,後果就只能是被害人逆來順受、罪犯有恃無恐。

熱詞:

  •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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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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