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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佈ETF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 引入“做市商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2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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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25日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流動性服務業務指引》。《指引》對證券公司開展流動性服務業務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應承擔的基本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業內人士認為,《指引》的發佈為國內ETF市場引入了“做市商制度”。

  《指引》未對證券公司開展此項業務設置過高門檻,凡具備ETF代辦券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在取得基金公司認可後,即可提出為一隻或多只基金産品提供服務。根據《指引》,流動性服務商提供流動性服務,應當使用專用證券賬戶和對應的交易單元,買賣報價的最大價差不超過1%,最小報價數量不低於10000份,連續競價參與率不低於60%,集合競價參與率不低於80%。

  為了促進流動性服務商提供更優的報價服務,上交所還將定期對其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和評價,並可依據考核結果定期調整流動性服務商名單。

  上交所還確認了首批十家流動性服務商,為即將上市的華泰柏瑞滬深300ETF提供流動性服務。這十家服務商分別為華泰證券、方正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中信證券、長江證券、招商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平安證券、銀河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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