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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錄用通知書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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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0年2月,山東濟南某廣告公司進行了一次招聘,經過層層篩選,某高校應屆畢業生王某成為他們的錄用對象之一。錄用名單確定後,公司按照內部招聘程序向王某發出了錄用通知書,其中標注了他的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等。王某接到通知書後便到公司辦理了入職手續,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2010年12月26日,公司實行經濟性裁員,王某被列入裁員名單。雙方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沒有與他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照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向他支付在職期間的雙倍工資。但公司認為,招聘時,公司便向包括王某在內的每一個被錄用人員發放了錄用通知書,通知書中包括了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所有條款,工資、福利、試用期、崗位等內容一應俱全。在職期間,雙方一直按照錄用通知書中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王某認可錄用通知書的內容和效力,從未對此提出過任何異議。因此,錄用通知書就是勞動合同,公司願意按照法律規定向王某支付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但不應當向王某支付雙倍工資。雙方最終未能協商一致,王某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

  仲裁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錄用通知書是否可以代替勞動合同?

  在招聘和錄用員工的過程中,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起著不同的作用。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想要建立勞動關係的單方意願,而勞動合同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文件。因此,二者不能相互代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書,待員工入職後,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包括錄用通知書中與勞動合同有關的部分內容,也可以在協商一致後進行變更。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使錄用通知書失效,也可將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而繼續有效,在二者約定不一致時,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作為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依據。

  因此,發放錄用通知書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案例中的這家企業未按照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需要向王某支付雙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需要杜絕重蹈本案中這家公司的覆轍,在員工入職後及時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以避免産生糾紛或增加用工成本。

熱詞:

  • 通知書
  • 王某
  • 錄用員工
  • 勞動合同法
  • 用人單位
  • 法律服務
  • 入職
  • 經濟性裁員
  • 2010年
  • 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