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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摔成一級傷殘 法院判決"連帶賠償"139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峽導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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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林是一名建築工人,在海滄區一鳥園搭建高空鐵網時不慎墜落,摔成一級傷殘。

  事後,法院判決委託施工的公司(甲方)和包工頭連帶賠償139萬多元給小林。

  但是,昨日記者從海滄區法院獲悉,這一判決在執行時遇到了難題。因為,兩名被告針對如何分擔“連帶責任”産生了爭議。

  建築工摔癱 索賠百萬元

  那次墜落以後,小林被送到醫院急救,僅第一次住院21天,就花了10萬多元醫療費。

  雖然活了下來,但他的胸部椎體脫位並截癱,伴有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另外雙肺挫裂傷、腦挫裂傷。今後,截癱將伴隨他一生。

  出院以後,小林腰部以下已經沒有感覺,而且大、小便失禁。經鑒定,這次摔傷造成了他 “一級傷殘”,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起居和吃喝拉撒全部依賴別人護理。

  去年,小林起訴到海滄區法院,法官作出判決,要求被告小包工頭林某支付賠償款139萬多元。同時,判決還要求委託方和大包工頭劉某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連帶賠償” 被告互相推諉

  但在案件執行期間,法官遇到了難題。因為小包工頭沒錢賠償,且認為責任應由委託方和包工頭共同承擔,按份賠償。而有能力支付賠償的委託方認為,自己只是“連帶責任”,應由第一責任人包工頭先支付再向自己追償,且自己最多只承擔1/3賠償款。

  對此,小林的代理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謝春發律師提出,法律規定“連帶責任”是為了保障被侵害人的利益。各連帶賠償責任人當中,任何一方有實際賠償支付能力的,都有義務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經執行法官調解,委託方、包工頭和受害人三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委託方支付40多萬元,包工頭支付60萬元,而被害人則同意放棄其他部分賠償款。

  法官説法:連帶賠償 可以一人先付

  “連帶賠償責任,並不等於平分責任。”海滄法院執行法官解釋説,針對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執行法官可選擇任何一個被執行人賬戶進行查詢,若其中有存款,可依法執行任一被執行人財産,對其採取強制扣劃賬戶的手段。

  如果被強制執行的被告對此有異議,認為自己所承擔的份額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份額,那他可向其他被告追償其該承擔的份額。其他被告若不支付,這位先付款的被執行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償。執行階段,法官可以選擇任一被執行人先予全部執行。(記者 陳捷 通訊員 肖奈 海雷/文 鄧若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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