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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遺忘銀行卡被取走4000元 警方稱不能立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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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幾天前,粗心的孫女士在提款機取錢遺忘銀行卡,一名男子起歹心,趁機取走她卡內4000元。孫女士報案後,東莞篁村派出所一開始稱損失未超5000元不予立案,還稱派出所跟法院溝通過了。在費了一番口舌頭後,前晚20時,孫女士終於拿到報案回執。一名法官告訴記者,派出所決定是否根本不需要跟法院溝通。

  儲戶財産受損警察不想立案

  5月20日晚上,孫女士在東莞市區一家銀行取錢,完事後轉身就走,沒有留意到銀行卡還留在提款機中。5月22日,孫女士才發現銀行卡不見了,她到銀行查詢得知,銀行卡吞進提款機,但是餘額少了4000元。銀行卡的記錄顯示,錢是孫女士當晚離開銀行兩分鐘後被取走的。

  孫女士隨即報警,警察調取銀行錄相發現,當晚孫女士前腳剛走,後面排隊的男子見提款機未退出操作界面,便取走了卡內4000元。

  孫女士本已為有了錄相資料,找回損失應該水到渠成,不料她卻還案件都無法立案。

  5月22日,孫女士到東莞南城街道篁村派出所要求立案。一名穿便衣的警察告訴她,被取走的數額未達立案標準,派出所跟法院溝通了,不能立案。

  “為何市民的財産受到了侵害,派出所卻不管呢?”孫女士抗議這種説法。

  隨後,篁村派出所一位警號為156932的警察為她做筆錄。孫女士已經這次便能夠立案,誰知道,這名警察第一句話是讓她到法院去立案。

  “我去法院起訴誰啊,我連這個人都找不到?”

  “法院也有警察的,有法警在的。”

  “那要達多少錢的標準,你們才管?”

  “你上法院。”

  “你們説要達到一個標準的,是多少?”

  “達5000元。”

  “就差1000元,是吧?”

  “這是法律規定的,屬於銀行卡詐騙。”

  這是孫女士提供給記者的一段與做筆錄警察對話的錄音。孫女士説,警察一直堅稱兩點,一是銀行卡被人取走5000元才能達到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二是當事人應該直接去跟法院立案。

  “這位警察還説,前幾天有個人發生了跟我同樣的情況,銀行卡被人取走了4988元,派出所也沒有給他立案。”孫女士補充道。

  5月23日晚上20時許,孫女士接到篁村派出村的電話,終於讓她立案。

  法官:立案要與法院溝通?沒這回事

  利用他人遺忘銀行卡取錢的案件,派出所取決立案與否是不是需要跟法院溝通呢?記者諮詢了東莞法院的法官。

  有法官告訴記者,篁村派出所的説法是不正確的,公安局有自己的法制科,他們能決定是否可以立案。

  這名法官還説,利用他人遺忘銀行卡取錢的案件在全國層出不窮,有的法院以信用卡詐騙定罪,有的以盜竊判刑,到底哪個罪名更合適,目前還存在爭議。

  一名熟悉刑法的律師告訴記者,孫女士的案件更應該定義為盜竊案件,盜竊案件數額超過500元便可立案。律師説,目前公安機關對類似小案件經常採取消極的態度,符合條件的也常不讓受害者立案,原因在於警察很難抓到被告一方,無法銷案的話,會影響公安機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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