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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管局昨發佈廉租房租金配租管理細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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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25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市房管局昨天公佈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對廉租房租金配租的方式、發放時間、違規認定等做出詳細規定。該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不同類型有不同簽約期限

  根據三種不同的可申請配租類型,《細則》分別給出了不同的簽約期限,如可申請配租類型為“租金配租”的申請戶,應當在簽收廉租住房申請戶審核登錄證明和《租金配租通知單》後的15天內,與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意向書。

  申請戶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租金配租補貼意向書的,視為自願放棄廉租住房資格,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登出其登錄證明,申請戶自登出登錄證明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

  申請戶簽訂租金配租補貼意向書、簽收《住房出租人告知書》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自行租賃住房。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採取積極有效的方式,為租金配租家庭自行租賃住房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

  申請戶租賃住房時,應當向住房出租人出具《住房出租人告知書》,經住房出租人簽字認可後,與其簽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2個月。如果在6個月內未自行租賃住房、簽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視為自願放棄廉租住房資格,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登出其登錄證明,申請戶自登出登錄證明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根據租賃合同原則上按季度發放,並直接支付到住房出租人收取租金的銀行賬戶。租金補貼的起始時間按租賃補貼協議約定的時間計算。

  廉租房不能“居改非”

  如果在租金配租期間,發生增加住房、家庭遷離本市、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等情況的,應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復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申報變動情況。不及時申報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申請戶在租金配租期間,有與住房出租方簽訂虛假租賃合同,騙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將租賃住房轉租或者轉借的;將租賃住房作為非居住住房使用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內居住的等八種情況將被認定為違規,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包括中止發放租金補貼,解除租賃補貼協議,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責令退還違規領取的租金補貼,取消申請戶5年內申請本市各類住房保障的資格,直至通過司法途徑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等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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