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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廉租房實施細則出臺 租賃合同期限不少於12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5日 1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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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日前發佈並實施《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三類申請戶可“入圍”

  根據細則,下列經審核登錄的申請家庭或單身申請人(簡稱申請戶)予以租金配租:

  ■可申請配租類型為“租金配租”的;

  ■可申請配租類型為“租金配租或實物配租”,經配租徵詢選擇為租金配租的;

  ■可申請配租類型為“租金配租或實物配租”,經配租徵詢選擇為實物配租輪候期間租金配租的。

  上述符合條件的申請戶,應在接到有關通知單的15天內,與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廉租房租金補貼意向書;未在規定時限內簽訂租金配租補貼意向書的,視為自願放棄廉租房資格,其登錄證明會被登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房。

  按流程自行租賃住房

  申請戶簽訂租金配租補貼意向書、簽收《住房出租人告知書》後,應在6個月內完成自行租賃住房。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2個月。

  申請戶租賃的住房應滿足以下要求——

  ■符合本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具備有效的《房地産權證》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權屬材料;

  ■住房出租方為個人的,出租人在出租住房後不會造成自身居住困難;

  ■申請戶租房後,其原住房面積和租賃住房面積之和原則上應達到保障面積標準。

  申請戶在6個月內未自行租賃住房、簽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視為自願放棄廉租住房資格,其登錄證明會被登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房。

  補貼直接付進賬戶

  自行租賃住房後,申請戶應在10天內將租賃合同遞交租賃房所在地房地産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合同登記。登記後,申請戶應及時將出租人簽字認可的《住房出租人告知書》、租賃合同登記證明、住房出租人有關信息、住房出租人提供的收取住房租金的銀行賬號等送交區(縣)住房保障機構。

  申請戶送交的租賃合同登記證明等材料符合要求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與申請戶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租賃補貼協議期限原則上為3年。

  申請戶租賃住房的租金超過該戶租金補貼標準的,按租金補貼標準確定租金補貼;低於該戶租金補貼標準的,按租賃住房租金金額確定租金補貼。租金補貼根據租賃合同原則上按季度發放,並直接支付到住房出租人收取住房租金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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