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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私募債承銷試點專業評價啟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1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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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年分類評價在B類(含)以上、凈資本不低於10億元的券商方可申請試點

  證券時報記者 于揚

  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發佈並實施《證券公司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辦法》。按照《辦法》,最近一年分類評價在B類(含)以上、凈資本不低於10億元的公司方可申請試點。符合試點開展條件的證券公司,即日起可向協會申請開展試點實施方案的專業評價。

  根據《辦法》,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實施自律管理。通過專業評價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符合如下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從事證券承銷業務,並已開展債券承銷業務;最近一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B類(含)以上;凈資本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最近一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未受到行政處罰;已制定相關試點實施方案和業務規則,具備相應專業人員和技術設施等。

  證券公司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投資者在首次認購私募債券前,應簽署風險認知書,承諾具備合格投資者資格,知悉債券風險,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擔任私募債券的承銷商,應對發行人及其擔保人的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證券公司還應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對於募集資金的用途,私募債發行金額、期限、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發行對象的範圍和條件等內容進行約定。

  《辦法》明確,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證券公司不得採用廣告等公開以及變相公開方式承銷私募債券。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等不正當手段誘使投資者認購私募債券。私募債券存續期間,證券公司應持續關注發行人和提供增信服務的機構的情況,及時掌握其風險狀況及償債能力,督促發行人按有關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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