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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私募債承銷機構凈資本需超10億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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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業協會網站昨日公佈《證券公司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券商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做出進一步的説明,要求承銷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承銷機構凈資本不得低於10億元。

  根據《辦法》,券商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需要滿足最近一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B類(含)以上,同時試點券商凈資本不得低於10億元人民幣。最近一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

  券商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應當提供多種材料報證券業協會備案,具體包括:公司關於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的説明;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及相關業務規則;公司董事會關於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的決議;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證券業協會負責組織對券商試點實施方案進行專業評價。通過專業評價後,券商方可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

  《辦法》還對券商開展私募債試點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做出重點説明,規定券商應建立健全私募債券承銷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承銷協議等業務檔案的管理。私募債券承銷業務檔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債券到期後不少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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